六年之后,洛马与诺思罗普公司获得了第一阶段竞标胜利,分别从美国空军获得了一百四十亿美元的前期研发经费,洛马公司的方案被赋予YF-42的代号,诺思罗普公司的方案则被赋予YF-44的代号(YF-43原本是留给波音公司的,结果波音公司在第一阶段竞标中败下阵来)。
最初的时候,洛马公司的呼声最高。
原因很简单,美国空军的两种第四代战斗机都来自洛马公司,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强大的战斗机设计与制造企业。此外,洛马公司的设计方案最为平衡,也最具有可行性,实现的难度最低。
结果,二零二九年初,美国国防部宣布诺思罗普公司获得了工程阶段的合同。
相对而言,诺思罗普公司的设计更加超前,应用了大量新技术,在工程阶段肯定存在难以预料的风险。
因为洛马公司不服,上诉到国会,要求国防部重新审议竞标合同,所以直到二零三零年初,经过重新审议之后,国会才批准了国防部的项目合同,正式确认诺思罗普公司为F-X项目的最终承包商。
必须承认,洛马公司输得并不冤。
三十多年前,YF-22能够击败YF-23,赢得美国空军的青睐,主要是YF-22采用了大量成熟技术,在设计上相对保守,工程难度较低,可以有效控制制造成本。随后YF-35击败了YF-36也是同一原因。美国空军在这个时候选择保守策略,主要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对手。要知道,F-22项目进入工程实施阶段的时候,前苏联已经解体,美国不再需要为世界大战做准备。以美国的技术实力,基础技术较差的F-22仍然能在二十年内领先于所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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