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空军在二零四五年底发出的招标意向书,新一代战略轰炸机不要求具备超音速巡航能力,最大突防速度只需要达到两马赫,最大飞行高度在一万八千米以上,具备最先进的隐身技术,最大载弹量在三十吨左右,最大载弹时的作战半径不低于四千公里,最大作战半径不低于七千五百公里。
以二十一世纪四零年代的技术水准,这些要求一点都不过分。
当然,除此之外,空军对采购价格与维护成本提出了极为严厉的要求,即采购价格不得超过H-30的三分之二,保养维护成本得在H-30的基础上降低一半,地勤设备与H-30的通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把这一点算进去的话,空军的要求就不算低了。
当时,总共有三家集团参与竞标,其中最有经验的是西飞集团与南飞集团,因为这两家国营企业是H-30与H-20的设计单位,还是两种轰炸机的主承包商与子承包商,而第三个竞争者是龙飞集团、振翔集团与华空集团联合组建的“中国飞机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也参与了“J4”项目的竞争。
与“J4”项目一样,空军也要求三家企业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
不同的是,最终三家企业都进入了工程实施阶段,即制造原形机,参加由空军组织的对比试飞。
到二零四九年底,空军公布了对比试飞结果。
让外界大跌眼镜的是,空军放弃了西飞集团与南飞集团,选择与中飞集团签署了工程制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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