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一点,我不知道与会的其他同志是什么想法,但对我來说,我是最不认同这一点的,为什么呢,我是一个纪委的干部,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了二十多年,我们办案有一个基本的原则,那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而要贯彻好这个原则,我们就必须重事实、重证据,不能脑袋瓜子一热,凭自己的主观想法去定案,凭自己沒有证据支持的推断去定罪,说得不好听一点:这种办案方式,是古代那种人治的方式,一切依靠办案者的主观判断定罪量刑,与我们现在的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具体到叶鸣的问題上,我觉得:刚刚严书记和何局长对叶鸣与5.16血案有牵连的判断,我觉得是有点草率、有点牵强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现在并沒有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叶鸣找了省里的领导出面给龚志超说情,严书记与何局长的判断,只是依据举报人的沒有任何实际内容的举报,还有陶永的一些模棱两可、语焉不详的供述,就此断定叶鸣给龚志超团伙充当了保护伞,这是很不严谨的,而且,我也亲自听过陶永的供述,他也只是说叶鸣找了省里的领导,替龚志超说情,但他也沒有亲眼看到,也说不出叶鸣究竟是找的哪一位领导,所以,我认为陶永的供述,也只能算是一种猜测,并不能作为给叶鸣定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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