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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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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之所以來找您。是因为我对吴丽娇被劳教案件有几个疑问:第一。吴丽娇之所以要上丨访丨。是因为她对和顺公司的资产被查封、她丈夫在看守所离奇自杀有疑问。怀疑有人在里面做了手脚。所以。她的上丨访丨理由还是成立的。更何况。她还是通过正当途径上丨访丨。并沒有在哪个地方、哪个部门闹事。也沒有到处无理取闹。所以。公丨安丨机关对她进行劳教。是否处罚过重。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第二。据我了解。吴丽娇从被拘留到被送进劳教所。只有短短的四五天时间。而按照《公丨安丨机关办理劳教案件规定》:对一个违法人员进行劳教。首先要由办理机关查清违法事实。并填写《劳动教养呈批报告》。报县公丨安丨局法制办审批。法制办审批后。再报市劳教委审批。劳教委在审批时。也要进行调查和聆讯。还要进行合议和审核。最后才能做出劳教决定。按照这个程序。在四五天时间内就将一个人送进劳教所。显然是做不到的。因此。我怀疑县公丨安丨局在办理吴丽娇劳教案时。省略了很多程序。有必要进行审查。

“第三。按照《公丨安丨机关办理劳教案件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日起的二日内。向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事实、依据、期限。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和被侵害人。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而现在。吴丽娇的家属就是她的母亲。但是。到现在为止。县公丨安丨局还沒有任何人向吴丽娇母亲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所以。这也是违反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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