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有人做过统计。在一九六六年,中国军方的军火、即弹药订单,总价值仅有三十四亿华元。如果把采购核武器的费用排除在外的话,那么用于采购常规弹药的费用实际上还不到十五亿华元,采购的子丨弹丨不到五亿发、炮弹不到三千万枚、丨炸丨弹总共才一万五千吨,战术类常规导弹仅一千二百枚。在接下来的一年里,中国军方的军火订单猛增到一百六十七亿华元,其中用于采购常规军火的达到了一百二十八亿华元,总共采购了一百二十亿发子丨弹丨、三亿五千万枚炮弹、十六万八千吨丨炸丨弹与五万枚战术类常规导弹,与上一年相比,增加幅度超过了百分之一千。
这是个什么概念?相当于让生产弹药的军火企业的年利润提高了十多倍。
有趣的是,并非所有的军火订单都留在了国内。
关键就是,很多军火企业没有做好准备,也就无法接下军方递来的大单。比如,枪弹与小口径炮弹的产能就严重不足,当时就算全部兵工厂开足马力生产,也无法及时完成军方下达的订单。显然,前线的作战部队可不会等着弹药生产出来才跟敌人打。结果就是,中国军方不得不从海外订购弹药,即从友好国家那里购买弹药,或者是向友好国家的军火企业下达订单。只是,这依然无法解决问题。到最后,中国军队不得不从友好国家的军队那里借用弹药。最典型的就是,日本的国民自卫队就为以出借的方式,为中国军队提供了十亿发子丨弹丨与五千万枚小口径炮弹。当然,这也与日本在战后定下的和平宪法有关,即日本本国生产的武器装备,仅用于自身防卫,不得用于出口。即便中国是日本的“宗主国”,而且日本的和平宪法是由中国占领军制订的,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中国军队也不能超越日本的法律,就只能从日本国民自卫队借用军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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