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望州市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用于出租的房屋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且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租赁住房改造不得破坏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不得私自改变配电设施……
虽然上述规定明确了“群租房”治理工作的对象,但是没有对执法主体,取证的法律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如此一来便导致住建部门根本没有可以着手的工作规范。
“连门都进不去,怎么查?”
面对这样的回答,居民们又只好找派出所,可派出所权责有限,只能根据《望州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对人员进行登记劝导。
毕竟根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处罚单位写明的是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而非公丨安丨部门。
以前老党也出过多多少少这样的警,报警的缘由有噪音、纠纷等等情形,其实都是群租房引起的,可到了现场也只能登记一下外来人口信息,回复指挥中心:派出所已经按照《望州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对租住人员进行了信息登记,并告知其文明居住,禁止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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