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联邦缉毒署的权力,当康利冲洗出了那些照片的时候,阿诺德署长便有足够的权力拘捕那三人,只不过,联邦缉毒署在金山的势力尚且薄弱,直接动手恐怕会出现意外,而且,最为核心的亚当布雷森需要把事情闹得更加轰动一些,故而,阿诺德才会选择在法庭上动手,将那三人拘捕至联邦缉毒署的手中。
克拉伦斯跟道:“法官阁下,各位陪审员阁下,埃斯顿、库柏及斯坦德三人犯罪事实清晰,犯罪证据确凿,他们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勾结不法商贩,陷害安良堂汤姆曹先生、杰克董先生,玷污了神圣的美利坚合众国法律,玷污了他们身上穿着的警服军装,辩方律师恳请当庭法官及陪审团做出公正裁决。还无辜者一个清白,令犯罪者受到严厉惩处。”
法官拿到了阿诺德递交上来的公函,他知道,他无权拒绝这份公函提出的要求,但他同样明白,他也无权将法庭上的控诉方三人移交出法庭之外。这本就是一起非常特殊的庭审,这之前,从未有过相同案例,这之后,相信也很难再有重复。
裁定案件事实应是陪审团的职责,按照正常流程,此刻法官阁下只需要宣布休庭,然后等陪审团拿出裁定意见,再由法官宣判该如何适用法律,若是无罪,那便当庭释放,若是有罪,那就给予相应的判处。问题是,辩护方和联邦缉毒署提出的反控诉该如何处理呢?没有先例啊!若是仍旧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的话,万一那被反控诉的三人趁机逃跑了,这责任谁来担当呢?公众会不会认为自己在偏袒那三人,有意在给他们创造逃走机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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