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是什么时候实施的股权激励?在工商部门做股东的变更手续了吗?”姚远问道。
“股权激励是在二零一三年一月做的,当时做的是增资扩股,有验资报告和出资凭证,在工商局办理过增资手续。”李总说着从身旁的双肩背中掏出了一摞材料递给了姚远。
“从二零一四年三月以后,公司股东出资由实缴改为认缴,你们的增资行为发生在二零一三年,那个时候工商部门是要求实缴的。
从材料上看,有银行的入款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你已经实际缴纳了出资。
对方告你抽逃出资,你的出资进入公司账户后去哪了?”姚远一边看材料一边道
“嗯,没错。当时找的过桥资金,缴纳完出资后,钱应该转了一圈又回提供过桥资金的公司了。”李总道。
姚远心凉了半截,过桥资金!又是过桥资金!在注册资本认缴制没有实施前,很多股东就是因为使用过桥资金完成实缴出的事,构成抽逃出资犯罪。
“过桥资金是谁找的?”姚远问答。
“这都是我原来的老板做的,当时他跟我们说要给股份,但是我们都不愿意出钱,他说白送不用花钱,一切都由他来办。
验资机构、银行出的证明都是他搞的,当时确实有钱从我的银行账户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银行出的入资证明是真的。
但是后来老板是怎么把钱转回去的我们就不清楚了。都是他操作的。”李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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