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原罪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营企业家突破当时的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运作的过程,由于市场经济的原则与计划经济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而致。第二种则是由于当时的大环境并没有给民营企业以合适的发展空间,民企成立之初,一方面受到歧视、挤压;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攀附权力,寻求发展,并由此而采取的一些违法行为,如偷税漏税、投机倒把、行贿等。相对于述两种不同性质的原罪,对于不同的民营企业家也应区别对待。”
“基于历史和现实,我认为要以历史的观点看待民营企业的原罪。一方面,民营企业是在一个饱受歧视、制度存在缺陷、国企低效等复杂交错的艰难环境发展起来的,这决定了原罪产生有其产生的制度环境因素;另一方面,更应看到生存下来的民营企业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一面,这有助于矫正对民营企业的偏见。因此,对民企的原罪不能一概罪论罪,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正确对待和区别处理民企的原罪问题。”
“有人提出,民营企业有原罪感,所以他们不敢发展,害怕追溯,害怕出头,甚至将资产转移到国外,是对生产力的破坏,对经济发展不利,所以对他们的原罪要一律赦免。诚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成,民营经济功不可没。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离不开私营经济对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合理旧制度和旧法律的冲击,在此基础,对所有性质的经济成分一视同仁,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待遇,已成为民营企业家的迫切要求,央将对私有财产与其它财产加以平等保护的内容作为宪法修正案的最重要部分提出,堪称改革开放以来最重要的宪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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