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在某些报纸上看到“某君见义勇为,公交上浴血搏斗n个小偷,受害者却因惊慌不知去向”的字样,这些被偷者的行为难免引起一帮闲人的抨击,但是我们或者可以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谅解他们的心态:“我既已失财,莫非还要我‘失身’?”又或者他们深谙我们的社会只把“见义勇为”的精神赋予了不关事的第三者,而不是受害者,要不然何以解释“见义勇为”?社会只给了这些受害者“誓死捍卫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而他们不值为那些猫猫狗狗的小偷使用这一权利,要用也用在撕碎父亲的遗嘱和自己的兄弟争夺遗产或是离婚不让曾经生命中的另一半讨到半点便宜的时候。
火爆女诧异那女人的行为,但随即想到自己与其过着东躲西藏的日子不如找个可以安定栖身之所,那就是监狱。于是她以故意伤人的缘由自首却从未向丨警丨察启口说出救人的事。最终法庭以其故意伤人但未造成严重伤亡和念在她服罪的态度良好轻判她入狱三年。
“为什么会变成这样?”火爆女是为了逃避仇人的追杀才故意入狱。所谓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她当初入狱是念在等三年过去,事情平淡之后敌人防不胜防的时候再伺机报仇。为了报仇她可以牺牲一切,甚至是做人的基本自尊。可是刚才白狱长告诉她,那个被她打伤的人躺在医院已成植物人,恐怕她的案件要重新审判,重则被判死刑或是无期徒刑,轻则至少在原来的刑期上再加上二十年。至于之前的审判,有关那受害人轻伤的报告,医院的解释是由于他们的一位主治医生诊断错误,院方已经开除相关的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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