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案件。
是一个人,使用了心理暗示的手法。
其实杀人现场并非密室,而真凶假装,是第一个发现现场的人,而暗示大家门是锁住的,然后自告奋勇,去撞门,令在场的人,误认为,这门是被撞坏的。
但显然,这种案例,并不是适合,面前的这件暗自。
因为事发地有监控录像,除了卡娜自打门内出来以外,根本没有任何人,从那扇门再出来。
所以这个案子,可以排除了。
第二个案子。
门和窗的确是反锁状态,凶手躲在屋外,借房间的通风口,进行杀人,将毒针射入了被害人的体内。
不过,这件案子却是一把刀,而且是被害人家里的刀。
而这么大的刀,即便可以从通风口进去,那么凶手是用什么方法,将刀子送进去的呢?
叶修文回忆着维尼给他看的现场照片。
卧房是在三楼,死者是趴在卧室门的内侧。
也就是说,凶手很有可能是在被害人进门的时候,在他的背后,猛然一刀刺了进去。
周围没有通风口,而是一个走廊。
“这个也不行!”
叶修文摇摇头,继续看第三个案例,第三个案例,是凶手利利用第三者的错觉及证词,营造出不在场证明或混淆案发的时间。
凶手在预谋杀了人之后,假扮成受害人走出房内,故意让房外的第三者看见他的身影,而制造出案发时间受害人还活着的假象,........
但这显然,与这件案子,也没有什么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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