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当规定过,公司董事会“应当”、“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不过对于职工董事具体占到董事会成员多大例,并没有做出明确说明。”
“另外,《金盛集团公司章程》也明确规定过,在董事会一款当提到‘应当设立至少一名职工董事,由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局,代表职工行使决策。’”
哇,果然是专业啊,张小北到这个时候,才对“职工董事”这四个字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其实,也不是不知道,而是忽略了,如果不是刘向波这次提出来,张小北还真是对董事构成的事情不大清楚。
话说《公司章程》,张小北见过好多次,但是对这个职工董事,还真是忽略了。
呃,不好好学习害死人。
“当然了,您二位没有注重过这些倒也不稀罕,很多人都不注意的。原因有两点。”
“第一,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两个以国有企业合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前提下,《公司法》规定,‘应当’有职工董事。这里只是采用了‘应当’两个字,”
“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当,‘可以’有职工董事。当然了,可以有,也意味着可以没有。现在民营企业,例如陈总的公司,一般是不设立职工董事的。”
“金盛是有G资股份的,不过也是县G资公司一家,也可以不设立,但是改制的时候还是对这个事情有过明确的说法的,于是保留到了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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