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与正常的程序有出入。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有规定,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审判长回答,“当然,证人要对自己的证词负责,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庭能够多获取一些知情人的证词,对法院最终判决也是有帮助的。”
“检察长,陈文明是派出所副所长,直接隶属公丨安丨局领导,公丨安丨局现在完全站在原告立场上偏向原告。他的话肯定有失公允,怎么能信?”
“我说已经信了他的话了吗?”审判长反问,“还有,你口口声声说公丨安丨局偏向原告,有什么证据吗?”
“我……他们反正就是偏向,原告律师都是公丨安丨局给联系的。”连莲向旁听席一指,“公丨安丨局局长都亲自给助威来了,上次是常务副局长来的。”
“连女士,你提供的资料显示,你有资深的法律背景,而且做法律顾问多年。那么,仅凭一些猜测就做出结论,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要求吗?”审判长严肃的面孔出现一丝笑容,但显然是冷笑,“假如原告律师是由公丨安丨局帮着联系的,那也正常啊,本来政府就指定公丨安丨局牵头处理此事的。当然,如果被告也没有找到律师的话,公丨安丨局肯定也会帮你们这个忙的。另外,今天重要的,不是陈文明代表谁,能不能代表谁,而是他说的事能不能对此案审理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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