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是官府接到报批后,必须送到中书。中书单设一库存放起来,以备以后处理相关的纠纷。
除此之外,那就是以后每年其技术拥有者,还要交纳千分之二的费用。如祖阳,他每年还必须得交三百六十贯。
这也非是国家想敛财。此法不设则己,一设以后肯定会产生纠纷,也会分散相关官员的精力。当然,也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浪费。
但这些费用并不是剥削发明者,就象祖阳这个新式织机。
如果此法通过,以后从名义上来说,其他人想要得到这种技术,那就必须从祖阳手中购买,不说是十八万贯吧,最少得支付一个两万三万贯,那么祖阳不但能将研发费用收回去。说不定还能发上一笔大财。
然而也不算是对祖阳的偏袒。
这是成功的,如果失败了怎么办?
一无所有!
第二点就是针对其他人的政策与律法。
如果不经其本人允许。其他人剽窃其技术,或用强迫手段迫使其本人交出其技术。那么必须处罚十倍以上的罚金,其中一半重新分配其本人,严重者还会黠字流配三年。
也就是谁剽窃了祖阳的技术,那么官府就会对剽窃者处以一百八十万贯的罚金,若没有,能抄出多少就是多少吧,抄出一百万贯,五十万贯补偿给祖阳,余下五十万贯,则是官府所得了。想一想敢剽窃的,身份还能简单吗,如果没有这一半所得,各地官员那有这个动力去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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