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2003年5月12日颁布的《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4年2月18日《党内监督条例》中有了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规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 - -广告 全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并且成为一部法律要求政府部门执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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