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7-09 19:59:49
顶贴随笔(3)
按我个人的看法,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政府部门在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9年至1998年。
1979年底“渤海2号”沉船事故发生后,当时的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康世恩被记大过处分(官员级别很高,迄今没有被超过)。这个事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重拳处理的第一起特大事故,也标志着国家行政管理由“革命思维”开始转向常态化的执政思维,向着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方向迈进。
但是,大方向是一个问题,阶段性是另一个问题。1979至1998年间,虽然一些影响严劣的特大、重大事故得到了严肃处理,但总体而言我国行政管理还处于发展和转轨的过程中。这20年间的绝大部分事故,尤其是一般性事故,并没有把责任追到个人的头上。再加上当时没有网络(或不普及),只要舆论不关注,上级不批示,书记县长们就可以表示无压力。相反,当发生事故时,一些领导可以冲上前线,吆五喝六,出风抢镜,借机成了英雄,出了政绩。
在这个阶段,由于对事故责任没有一套规范的认定和处理办法,靠上级领导研究决定,所以同样性质的事故的处理结果往往大不一样,只能说,靠运气。许多“严肃处理”的事故,比如克拉玛依的火灾,放到今天来看明显是处理得轻了,便宜了某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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