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9-05 13:08:13
顶贴随笔(26)
前面的三个贴,探讨了“保持民族特性”与“立异”之根本区别(或者说判断民族政策是成功还是失败)的第一个考量标准——是发展了主体民族,还是消弱了主体民族?接下来的我们探讨第二个考量标准——是促进了社会宽容,还是降低了社会宽容?
对于民族政策,人们理解的角度可以有多种多样。我习惯以笼而统之的判断来替代具体条文具体尺寸的分析。那就是,一项政策之实施,应该使民族之间关系更为合睦,而不是使民族关系更加对立甚至引发互扁。所以,一项民族政策实施之后,各民族之个人,选择信仰的自由度、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度,选择个人行为方式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应该是更大了,而不是更为狭窄了。
比如,若一个民族有禁酒习俗,那么,我们社会对这个习俗的遵重,绝不应该因此对其他民族的喝酒造成影响——无论是实际影响和心理压力。因为喝酒并不违法,所以即使在这个有禁酒习俗的民族内部,禁酒也应该是民族成员的个人认同前提之下的自觉行为,而不是依靠暴力或者冷暴力(排斥行为)来强迫别人遵守。在传统社会阶段里,在中、西、印、伊四个文化区,这个问题都是非常突出的。“我的风俗你必须要遵重,你的风俗是对我极大的不遵重。”不守周礼,便为狄夷。走出传统的宗教(伦理)型社会,构筑一个理性包容的现代人类精神家园,这个任务在世界范围内还远远没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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