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7世纪英国人约翰.洛克就在其《政府论》中宣扬民主宪政思想:国家权力是由个人转让出来的权力构成的,个人让渡出来而由政府享有的这些权力是人们过公共生活所必须的。个人没有转让的权力,国家则不能享有。个人权利是前提,国家权力是结论。个人权利是本源的、先在的、自然的,国家权力是后发的、衍生的、约定的。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工具,国家权力因个人权利而存在;个人权利限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设定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在个人权利的范围内,国家权力是无效的。国家权力是否正当,都当以个人权利为依归。
19世纪的法国社会学家亚里克西.德.托克维尔如此表达他的政治信念:“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
近代自由主义的先锋人物法国思想家邦雅曼.贡斯当同样指出和论证了绝对权力的危害性,他认为权力作为一个抽象概念时或许是高尚、公正和无私的,而现世的权力从来都必然地表现出偏私性与压迫性,因而必须加以限制。他甚至下了这么一个著名的论断:“即便人民的同意也不能使不合法的事情变得合法,人民无权将自身并没有的权利授予任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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