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代政府的价值与功效在于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便利,按照斯密的经典描述就是政府的正当职责当限于那些对社会有益而私人因无利可图却不会去做的三类事:抵御外来侵略、建立和维护法律制度、经营公共设施。当今时代背景下,政府追求法律最大限度地公正实施、市场监督、反垄断、促进环境保护,这几项是带有普遍意义的各国政府执政之主要目标。
2)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时受影响的社会面太广,几乎牵涉到每一个人的利益,同时又无法彻底禁绝官僚机构或官员假公济私的冲动;这个特点与对外战争体现出暴力对抗与专业性的特征迥异,一般的外交事务通常也涉及的国民群体及公益有限、有时还需要适用保密法则,法律的操作更多情况下是在协调个体间利益冲突或局部利益(宏观效用当然是保证全体国民的公共秩序);所以虽然可以支持政府对经济的积极作为,但必须在微观技术上坚持限权与监督的原则,宏观上也要建立起国家纠错体制即政务官民主选举制度。
3)政府干预适合于宏观领域而不宜介入微观层面,适合以立法手段和财政、货币政策来体现,而不是直接操刀下场、涉猎需要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支持的具体经营性活动。
4)政府应该被赋予责任和权力以积极协调收入分配,但只宜有限介入生产领域。道理很简单,社会生产具有专业性,政府职能不在于此、长处不在于此。也就是说政府不专业,同时违背社会分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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