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11-01 20:30:58
公民基本权也与社会国原则密切相关,最关键的是协调了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使之不再矛盾。
传统自由权理论要求国家承认一个公民私域,在这个私人领域个人拥有不受侵犯的完全自由。这种自由观的历史背景是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兴起并对抗封建专制的社会革命运动,再往上可追溯到对中世纪教权的抗争,所以捍卫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私有财产权等等的立场非常坚定。然而这种经典自由观具有防御性的特征,在其抵御国家侵犯私人领域行为的同时忽略了“实质自由”。现实社会中形式自由或者“法律上的自由”的兑现是依赖于各种要素的组合的,比如说比较重要的就有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能力与机遇等等。而传统自由观并不在意这些自由要件的保障,只要求法律肯定公民在私域的自由意志并且排斥和禁止国家的任何干预,包括纯粹对个人有益的或善意的行动。因而国家没有义务为公民自由的实现创设物质条件与社会条件;反过来公民也仅有权要求国家免予干预而无权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来促进自由权的真正落实。德国杰出的学者们和法学家们仔细研究分析了传统的自由权,认识到其功能仅局限于消极对抗国家强制的内在缺陷,因而耶林内克将这种自由权称为公民居于消极地位的基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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