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12-28 11:18:59
第二节福利机制与机构
适合中国选择的是渐进式的社会福利保障建设之路,亦即客观上将存在过渡性的前福利国家体制和标准福利国家体制两大先后模式。然而相关福利机构的建设则应该在初始阶段就形成常规与定制。
未来中国社会福利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权利与合作主义,我们机制上要彰现公民的个人权利、阶层权利(包括如果存在的阶级权利),将福利与保障作为国民的新财产权赋予全体境内同胞,还可能包括部分具备适格条件的在华居住的外籍人员,本着公正、平等、团结、合作与互助的原则将相关事宜具体化和制度化。福利保障理应被视为一种 “生产性投资”,按照非商品化的思路逐步提高内容与水平。
福利保障的实施主体是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各级政府主要承担具体的国家给付职能,因而也必须建立相应的机构与队伍。
毋庸质疑,当下叠床架屋的中国政府构架是必须淘汰和重建的。新中国的政府体系是抄袭前苏联的,斯大林模式和斯大林思路对当年的开国者们选择国家治理路线以及政府结构部署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巨大影响。后来虽然因情况变化而调整过数次,但大政府倾向依然沿袭至今,对社会发展、民族进步和国家前进的影响是弊多利少,甚至构成了严重拖累。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的人们认识能力不够,共产党刚取得政权需要不断张大党权、控制社会来巩固其自身的“胜利成果”,所以学习前苏联的政府模式尚可理解;21世纪的中国再如此邯郸学步,就是荒诞的闹剧与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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