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拨开那段尘封的往事之前,有一点我们必须要明确:秦帝国是以法立国的国家,了解秦帝国的司法运作形式,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和把握秦帝国的国家形态。
具体地说,司法运作形式是通过审判制度来表现的,而审判制度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及运作的具体体现。
基于此,了解了秦帝国的审判制度,就等同于了解了帝国权力的运行方式,也就等同于了解了秦帝国的国家形态。
为能轻松明了地说明这个问题,我将以见载史册的一起真实的案件为案例,以此为由头,逐一复原帝国县廷的审判制度——秦帝国拥有审判权限的起始层级是县廷。
日期:2011-07-09 20:34:33
罪与罚(2)
《史记·夏侯婴列传》载:高祖戏而伤婴,人有告高祖。高祖时为亭长,重坐伤人,告故不伤婴,婴证之。后狱覆,婴坐高祖系岁馀,掠笞数百,终以是脱高祖。
汉高祖刘邦因玩笑而误伤了老同乡夏侯婴,此事被人告发。高祖当时是亭长,担心遭到从严处罚而坐伤害罪,就申辩根本没有伤害夏侯婴的事实,夏侯婴对此也作了证言。此后案件反覆,夏侯婴为此坐罪,拘禁一年多,遭笞打数百次,终于为高祖开脱了罪行。
正史称犯罪事实的显露为“发”或“觉”,又称“发觉”,即今天所用“发觉”一词的语源。那么,秦廷是依靠什么手段来发现犯罪事实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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