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对私人酝酒的政策是实行“扑买”制度。换成现代语言,就是招投标制度。官府举行一个招标会,在民间进行招标,谁出的价格高,官府就把酿酒资格颁给谁。实际上这么做只是富了少数人,普通百姓是根本没有财力参与竞标的。如吕思勉先生说:“历代收酒税最认真的,莫如宋朝。”(11)不过,“扑买”制度并非最早始于宋朝,而是五代十国时期的吴越。
三、盐政改革。在历朝财政收入中,盐税所占的比重都非常大。五代后唐和后汉都对盐政实行了官榷制度,实际上就是垄断经营,对犯禁者的处罚极为严厉。特别是后汉政权,规定凡是犯盐禁者,哪怕只私贩一克盐,也要杀头,民愤极大。郭威称帝后,也对盐政进行改革,将犯盐禁的标准限制在五斤以上。柴荣继承了养父对盐政的改革,而且柴荣的盐政改革是唐末五代规模最大、影响最大的。
食盐分为两种:
一、颗盐(盐池所产),也称监盐,主要产自解州的安邑、解县。
二、末盐(即海水、井水、碱水煮盐),也称散盐。
颗盐产地多集中在开封附近的解州地区,运输成本较低。而海边距内地较远,所以官府在海边煮盐,需要长途跋涉来到内地销售,人拉马扛,生产和运输成本远高于颗盐,还有就是贩私盐者以末盐为多。
显德元年十二月,柴荣下诏,规定曹州、宋州以西的十几个州,改食颗盐。柴荣禁止末盐内运,对以末盐为生的盐户生计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此举似乎不妥,但柴荣的难处在于,国家财政并不充裕,虽然销铜铸钱得利不少,可是因用钱的地方实在太多,所以能省则省。曹宋以西不再赎买末盐,但末盐还可以在曹宋以东地区销售,依然有钱可赚,只不过较以前少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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