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点上,五代与唐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只不过是尚书令一职不再避讳,也可以作为加官授出,比如说后唐年间,割据湖南的马殷和割据荆南的高季兴都曾被加官至尚书令。
三省六部制度是一种非常完善的制度。中书省主管“发令”,如果遇到了国家大事,皇帝先要和中书省商议对策,等决议之后由中书省起草诏书,再由皇帝画敕后成为正式的诏书,然后发给门下省。门下省是主管“复核”的单位,接到从中书省传过来的诏书,门下省要认真核查,如果复核通过,则有门下省长官签字生效,转交给尚书省开始执行。如果不能通过,则由给事中批注后返还中书省,称为“涂归”。中书省拿到返还的诏书后只能重新拟定,因为没有门下省长官签字的诏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执行。
诏书通过门下省之后,就到了尚书省那里。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其中左仆射掌吏、户、礼三部,右仆射掌兵、刑、工三部,这是实际执行部门,具体是那个部门的事务就交由那个部门处理。
在三省六部之外,还有一个监察机构,称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但不常设,五代中仅有后唐天成年间李琪实任过,其后不除,所以多数情况下,御史台的长官为御史中丞,下设侍御使、殿中侍御使、监察御使等职,主管纠察、弹劾百官事务,类似于现在的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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