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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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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陋习到后来越闹越不像话,新官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考虑如何“捉钱”,这对干部队伍形象太有影响。

到晚唐时,唐武宗干脆做了规定,新选的官员可以互相“环环相保”,先向户部借两个月的津贴,这样不至于欠着一屁股债去上任,总还可以有个清廉的起点。

当时借债的利率如何?从吐鲁番出土的唐代借贷契约上,可以看出,一般都是月息10分,高的也有月息15分、20分的。

玄宗时代有官方的规定,民间放债利率不得超过月息4分,官本钱不得超过5分,典当月息也不得超过5分,可是从出土契约看,这个规定,民间并不执行,恐怕只是个官样文章。

因为有时皇帝会忽然高兴了,对全国百姓开恩,全面“免责”,把公私债务一扫而光。所以,有的放债人还特别在契约上注明,即使碰上皇帝免除债务,这一笔借款也不在免除之列(圣旨对契约关系无效)。

吐鲁番出土的借贷契约上,还有关于欠债不还的条文,写明如果借方拖期不还钱,那就要以家产抵充。

唐朝法律,一般是不审理这些民间债务纠纷的,但是有明文规定,当你强收别人的家产抵债时,如果其家产价值超过了你借出的金额,就要以“赃款”论罪。

这就是说,黄世仁可以向杨白劳追债,官府对这是不管的,但是你要是把人家女儿抢去抵债,那就是抢夺财产了——道理大致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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