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金币存放”所对应的银行券是“事实存在”,是全额储备,而第二种“投资储蓄”所对应的银行券则是“欠条+许诺”,银行券发行的数量多于银行实际的金币拥有量,是部分储备。而这种“欠条+许诺”的银行券与生俱来就带有风险系数和通货膨胀的天性,这种天性注定了这种银行券非常不适合于承当社会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媒介。
部分储备金系统天生就有模糊两种银行服务产品界限的冲动。银行家们在银行券的设计上推行“标准化”,让普通人很难区分两种银行券的本质差异,数百年来,盎克鲁-萨克逊国家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诉讼汗牛充栋。当愤怒的储户状告银行家未经许可,擅自将储户认为的“托管金币”贷款给别人时,银行家则声称,他们有权支配储户的金币。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848年的“佛雷对希尔及其他人”(Foleyvs Hill and Others)一案:
“当(储户的)金钱存入银行时,就完全不再属于储户了;此时,金钱属于银行家,他则有义务在储户要求时归还相应数额的金钱。存放在银行,被银行家所管理的金钱,在所有的意义和内涵上,都是银行家的金钱,他有权任意处置。他没有义务回答储户这些钱是否处于危险境地,他是否进行有害的投机,他没有义务像对待别人财产那样保存和对待它;但是,他当然对(储户存放金钱的)数额有义务,因为他被合约所约束。”[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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