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报纸和网站上都有一个醒目的标题:“中国的腐败与社会制度无关”。在上上下下都呼吁以制度建设遏制腐败的今天,这句话让人感觉有些怪异。细看之下,原来是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在一个记者会上的发言。他说,“许多存在腐败甚至严重腐败的国家,施行的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原来他讲的是姓资姓社的问题。干副书记认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有利于反腐。
社会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媒体的提炼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读。按照社会学的定义,社会制度就是人类活动的规范体系,它由三个层次组成:一是社会意识形态,如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二是行业制度,如教育制度、经济制度等;三是行为规范和执行程序,如立法程序、考核制度等。如果笼统地说腐败与这三个层次的社会制度都没有关系,那显然是十分错误的。
就第一个层次来说,要在反腐败的问题上讨论姓资姓社,比较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孰优孰劣,估计比在市场经济上讨论这个问题更加困难,所以邓小平在市场经济上的“不争论”原则依然适用于中国官员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专家们将邓小平的“不争论”解读为务实作风,是指不要脱离实际问题,在抽象的理论上浪费时间,抱持一些没有意义的“政治态度正确”。就反腐败而言,目前可以讨论、有意义的讨论恐怕还在于社会制度的第二、第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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