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在许多方面,都正处于有法律却没有秩序的阶段。社会学家把它称为“失范”,政治学家把它称为“不稳定”,更中性的说法是“转型时期”。如何解读这个现象,从理论上说,其要点就是用把握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的区别。从实践的层面上看,首先,问题的上升速度与力度大于对问题的治理速度与力度。当社会矛盾纠纷处于上升而治理能力却未能及时有效提升,甚至出现下降的局面时,表明相当数量的问题和矛盾得不到有效地治理;其次,是立法本身的情况。自近代以来,我国立法一直面临着与外部世界巨大的制度差距以及由此产生的自身尴尬局面。外部世界与中国的差距转化为法律和社会的差距,转化成了立法的期待目标和国内现实之间的距离。理想性的制度立场与国内现状的距离过大,只能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所谓的平衡与相对中间地带,导致了法律和现实之间的距离。
在法制不健全的时候,法律往往也得看权力的脸色行事。
在一个以法治国的中国,执法者不能用法律的武器制裁违法者,相反的采取“曲线救国”的方法,把希望寄托在上级的更大的权力干预上,自己检举自己,把情况反映给上级。它反映了我们国家当前存在的官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现实状况。要从体制上着手,确实树立法大于一切的观念,才能杜绝官不怕法和权不怕法的尴尬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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