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的程序设计本身要包含相互制衡的内容,使法规的贯彻落实易于被监督——不仅易于被权力体系内相互制衡力量监督,也易于被权力体系外普通民众监督;不仅要“以吏治吏”,也要“以民治吏”。前者要求法规设计必须具有分权的特征,后者要求法规明确规定各项操作,都必须在群众的监督下公开、透明地进行。
这次颁布的三项法规,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进行制止纠正的都是同一部门,即拥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这种缺少分权制衡的程序设计,事实上要求权力自己监督自己,显然不利于法规真正有效地落实。与此相应,法规的操作权力集中统一,对操作的公开、透明也没有作出硬性的规定,显然也不利于群众的监督。
中共作为执政党,“党管干部”是实现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而另一方面,共产党作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党管干部”的原则应当与人民群众公认的原则相结合,也就是说,党在管理干部的过程中,要重视和体现民意,实现民众对干部任用的知情、选择和监督。
精确性不够,缺少分权制衡的程序设计,不重视操作的公开透明,是中国许多制度、法规的通病。干部选任不能真正摆脱“少数人选人”与“在少数人中选人”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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