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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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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学家说“道德是无法用法律来进行规范的。”他只讲对了一半。事实上,法律制度本身就属于人类道德规范中的一部分,只是道德的一个子集合而已。杀人,我们都知道它是触犯了刑法,但同时,它也是不符合人性的,是反道德的,谁能说这里刑法没有规范道德呢?此外,在我们的婚姻法中,因为有“外遇”而造成感情破裂离婚的,法律明确规定另一方配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这又是一例“道德入法”。道德入不入法,得看这部法律针对的是谁。婚姻法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双方有互相尊重和忠诚的义务。同样,这部《从政道德法》如果针对的只是平头百姓,可以是一部没有意义的法律;然而,如果针对的是公务员,就不能一棍子打死了。

权力也有伦理诉求。可以说,自权力产生以来,就存在权力伦理。从古希腊伯里克利斯关于“政治与人”的演说,到中国孟子的关于“仁者爱人”的雄辩,以及今天的“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都是一种权力伦理。伦理作为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也是政治行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无视政治权力行使中的道德诉求,谈不上成熟的政治思维。

那些被视为是社会关系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巨大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当官,做公务员,也是一门职业,既然是职业,就也有其职业伦理。将这种职业伦理变成制度,以达到法律化,没有任何不妥。如今,新闻记者、医生的职业道德都有法律化的倾向,何况掌握着国家公共权力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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