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武后在颁布新律令格式的时候也免不了存有私心,比如她在上元年间的上书建言十二事中提出“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也就是父亲健在母亲故世,为人子者也应该服三年的丧服,为天下母亲争取和父亲大致平等的待遇。武后当时出此提议大力提倡母权,旨在针对太子弘,也是为今后母夺子位创造舆论。所以虽然理论上无法反驳,高宗也在表面上答应了,但并未真正实行。直到垂拱格式的发布,才正式编入法令,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武周结束后,时局依然动荡不安,开元年间大臣卢履冰首先发难,认为这仅是则天皇后“权行”之制,有违古训,因“女在室以父为天,出嫁以夫为天”,如同天无二日,民无二王,家里也应该以父为尊,所以父亲健在为母服丧的时间较短,就是为了尊崇父权,“避二尊也”。并三度上表,请正礼法,无须顾念儿女之情,否则“恐后代复有妇夺夫政之败也”。 由此引发百官议政,多年悬而未决。平心而论,卢履冰指武后此议是为夺权称帝而布局并未冤枉武后,然而唐代到底是一个气魄宏大的时代,开元二十年改修五礼,认为武后虽然动机可疑,此令却入情入理,由此正式确定了父在为母齐衰三年的礼仪。[3]人亡并未政废,武后颁布的格律在武周结束后仍然延用下去,继续发挥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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