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07-02 08:35:46
第三,抑制豪强,发展自耕农经济和国有经济。与严刑惩治官吏腐败相应的是对地方豪强的抑制。法律早在洪武五年,即公元1372年,朱元璋就公布了公侯《铁榜》九条,严惩公侯之家侵占官民田地财产、接受投献和隐蔽粮差等不法活动。后来这个精神又写入了《大明律》。再比如,《大明律》中明文规定禁止商贾私盐,禁止豪强“中纳钱粮,请买盐引勘合,侵夺民利”。大家知道,很多时候法律规定是一回事,执法又是一回事。但在朱元璋这里,执法甚至比法律规定还严。朱元璋经常找个由头就对地方豪强打压一通。最突出的例子就是胡蓝党狱。胡蓝党狱是明初两个非常重要的案件。“胡”指的是胡惟庸,“蓝”指的是蓝玉。洪武十三年正月,有人上书告胡惟庸谋反,朱元璋遂以“枉法诬贤”、“蠹害政治”等罪名,将胡惟庸和涂节、陈宁等处死。胡惟庸死后,朱元璋为扩大打击范围,株连杀戮者达 3 万余人,前后延续达10年之久。因此案而受株连至死或已死而追夺爵除的开国功臣有李善长、南雄侯赵庸、荥阳侯郑遇春、永嘉侯朱亮祖、靖宁侯叶踦等一公二十一侯。这就是胡惟庸案。蓝玉案发生于洪武二十六年。当时,锦衣卫告发蓝玉谋反,案件牵涉到景川侯曹震、鹤寿侯张翼、舳舻侯朱寿、定远侯王弼、东筦伯何荣及吏部尚书詹徽、户部侍郎傅友文等人。朱元璋遂族诛蓝玉等,并株连蔓引,自公侯伯以至文武官员,被杀者约两万人。胡蓝党狱有朱元璋诛杀功臣宿将的因素,但是如果是单纯地诛杀功臣,也用不着杀那么大几万人。在朱元璋亲自写的《御制稽古定制序》中,他写道:“我朝文武官员有不遵礼法,既享厚禄,犹且贪心不已,往往令子弟、奴仆、家人坐贾行商,侵夺民利。甚至出外中盐,倚恃官威,挟制所司,搀越资次,坏法多端。”这才是大举株连的真正原因。此外,朱元璋还经常运用一些较为温和的打击豪强的措施。比如强令地方豪强迁徒于京师等地,让他们出钱修筑京城等等。这个虽然比较温和,但也是够厉害的。贝琼就在《沧州一曲志》中记述了华亭巨富邵文博因迁徒凤阳,两年之间家破人亡的事,说当时富户“数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徒,无一存者”。在对豪强进行打压的同时,朱元璋着力发展自耕农经济和国有经济。朱元璋不但承认农民在元末战争中取得的土地,而且将一部分土地作为民田分授。据《新安名族志》记载:竦川汪氏诸子就“各受田三十六亩”。周忱也曾谈到太仓地区“洪武年间,见丁授田十六亩”。 政府不但给老百姓授田,而且还鼓励老百姓开荒。从洪武元年,即公元1368年,到洪武十三年,即公元1380年,全国新开垦土地180多万顷。由于战争的原因,再加上对豪强的打击,明初富户所占的比例很小。据洪武三十年的统计资料,当时全国占有土地超过七顷的大地主仅占总户数的0.15%。除了自耕农经济以外,明帝国还有大量官田,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左右。为了加强对自耕农经济和国有农业的控制,明帝国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改革了元末户籍散失、赋役征发无据的状况,为明帝国的赋役征收提供了依据,从而有利于更加严格地管理。到洪武二十年,明帝国还在全国范围内丈量土地,制成《鱼鳞图册》,用以核实田亩赋税,以防隐漏。除了国有农业之外,还有盐、茶等物资的国家专营经济,也是明帝国国有经济的重要部分。对地方豪强的抑制和对自耕农经济、国有经济的保护和促进,基本上就构成了大明帝国初期的经济基础。如果我们大家稍微注意一下以前的各个帝国的经济基础,我们就会发现,大明帝国初期的情况与西汉最为相似。到这里,我们不禁要说历史从西汉出发1500年后竟然又回来了。当然,并不是真的回来了,很多地方已经不同了。我们后面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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