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同等待遇赋予利害标准定位不同的人们,所产生的客观效果也就各自不同,它取决于个人所得到的待遇与个人所具有的利害标准定位的吻合程度。当待遇和定位基本相符时,对授予方及收受方而言,动机与效果才能相一致;当待遇低于定位时,必然会使接受方产生或潜藏着不满、消极和反抗;当待遇高于定位时,则会因接受方个人性格差异而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效果:要么受宠若惊、感激涕零,要么忘乎所以、自以为是。(这两种结果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转化)
待遇与定位的反差越大,动机与效果的冲突也越明显,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越强烈。自我定位越高的人,所追求的目标越深远,其观察、处理问题较有全局观点与长远目光;而自我定位较低的人,其所追求的目标较具体、琐碎,较注重现实利益和眼前利益,欲望较易于满足,其思想独立性较弱,易受外界因素的诱导、影响,处理问题时常会因小失大、顾此失彼。
利害标准的认识程度是对利害标准取向与定位的综合反映,而利害标准的取向与定位则是这种认识程度在不同方面的具体表现,它们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来说明同一事物的整体本质,利害标准的取向实际上就是个人信念在利害标准上的定位,利害标准的定位也就是个人才能在利害标准上的取向。
利害标准的认识程度是个人因环境、教育与天赋因素的影响、作用而形成的对世界与人生的认识结果。由于利害标准的认识程度是这三者因素相互作用、互相影响的综合结果,因此,对利害标准的认识程度也就能从大体上反映出个人所生长的环境、所接受的教育及所具有的天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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