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国家在民间信贷这一块,目前的态度是不鼓励也不反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罗银萍说道。
“也就是说年息在24%以下的,利息偿还受到法律的保障。年息在24%到36%的,法律不支持也不反对。年息超过36%,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石更说道。
“是的。您的理解非常正确。所以虽然对高利贷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从利率的角度来看,年息超过36%即为高利贷。”宋金贵说道。
“高利贷从来不是单纯的靠高利率挣钱,往往还伴随着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威逼恐吓,甚至是毒打和拘禁,这对社会的稳定发展是冲突的,影响是恶劣的。对于这种高利贷行为,难道就没有法律法规能够给予惩处吗?”石更看着二人问道。
罗银萍想了想,说道:“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国务院1998年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2条的规定,及刑法第225条有关非法经营罪规定中的兜底条款,追究发放高利贷者的刑事责任。虽然有的人认为这么规制高利贷行为不合理,但现实中确实有这么判罚的。大概是三年前吧,湖东省汉武市有几个人因为高利贷被认定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然后根据我刚刚说的办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个判决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创了发放高利贷行为已非法经营罪论处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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