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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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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宋雁平,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系东山省庭岛市大南庄街道人,现住东山省庭岛市大南庄888号。

本案由庭岛市公丨安丨局侦查终结,以宋雁平因身体的原因,不起诉宋雁平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本院提交审查申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其身体和精神状态已对其正常的认知和行为能力产生显着影响。

考虑到其伤残状况对本案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经审查后决定不起诉。

根据医院和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科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伤残鉴定报告,犯罪嫌疑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神经损伤、肝脏持续性衰竭等严重后果,经鉴定为三级伤残。

其身体状况已对其正常的认知、判断和行动能力产生严重影响,无法正常参与诉讼活动。

鉴于犯罪嫌疑人因身体伤残导致其无法正常参与诉讼活动,以及可能因此导致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问题,我们经过审查后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不宜起诉的理由。

身体条件限制:由于犯罪嫌疑人身体伤残严重,无法配合完成相关诉讼程序,如无法正常接受询问、出庭应诉等。

证据收集困难:鉴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可能导致相关证据收集困难,无法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公正审判原则: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对审判过程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为保障公正审判原则的实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雁平个人不起诉,案件中其他的涉案人员,将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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